2009年4月22日 星期三

死約期內退租

個案:賴生為一租客,今年4月開始租一北角單位,簽下一年生約,一年死約。但入住2個月後,大廈開始進行大型維修(而這是在他入住前已訂定的),而業主及地產代理均未有于立約時向他提及。大廈至今仍在維修中,他則持續生活於惡劣的環境中。他曾因此向業主要求提前解約,但業主卻聲稱對大廈維修一事從不知情,並指賴生須履行一年死約之責任。他已打算10月中遷出,在法律上賴生有否理虧?業主又是否有權要他交付死約完結前之租金? 首先,業主及地產代理如事前已知大廈維修,則有責任主動告知賴生。 通常租約中是有一句條款,若租客在死約期內退租,是要作出賠償,等同餘下租期的租金總額。 但在法理上,這點是站不住腳的;租客是不用賠償那麼多的;因為這條款是違反了法律上的大原則。 法律上的原則是,任何人的索賠是不能夠高過損失的。 簡單來說,我部電腦是值$5,000,若有人弄壞我的電腦,我只可以最多索償$5,000,而不能索償高於$5,000,這是大原則。 說回死約期內退租的問題,正常來說,若租客退租,一名理性的業主,是不會平白丟空物業,而是會再放租的。 故此,若法庭判租客在死約期內退租,是要作出賠償,等同餘下租期的租金總額;那名業主豈非會有“雙重利益”。 所以基本上,只有新租客的租金是低於舊租客的租金,業主才能索償。 而索價金額是新舊租金差http://hk.dir.yahoo.com/Business_and_Economy/Companies/Real_Estate/
額乘餘下租期及合理的行政成本。 而行政成本主要又是分三部分的: 1、地產代理的傭金。正常來說,業主要找新租客時是要經地產代理,而因此要付相關傭金。 2、過渡期丟空物業的損失。由放盤至有人承租,通常是要隔一段期間,而期間是沒有收入的。就是有新租客,都有一段免租期。 3、雜項開支。例如要換門鎖,新租約的厘印費等等。 這理念是等同買樓悔約,業主是絕有權追究買家的,但追究的金額絕對不是未付的樓價餘數,而只是差價而已。